《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学术界存在争议,但综合权威信息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条约的主要理由
缺乏法律约束力的明确约定 该宣言未采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等国际法所要求的“条约”形式,未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内容。签署国仅表示“尊重”宣言条款,并未使用“遵守”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术语。
缺乏独立的法律文件属性
宣言本身未独立构成法律文件,其第十条明确表示未来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若宣言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则无需再制定后续准则。
程序与管辖权问题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程序违反《宣言》及《公约》规定,仲裁庭越权管辖且裁决缺乏法律依据,进一步削弱了宣言的权威性。
二、具有政治意义的协议性质
政治承诺与地区规则基础
宣言是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的基础,旨在促进和平稳定与互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联
宣言第4-6条采用“承诺”“禁止”等条约式表述,与《公约》第280-281条构成协议,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中国官方立场
中国官方明确表示:
《宣言》是《公约》第281条所指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仲裁庭的非法裁决不改变《宣言》的效力
中国将继续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争议,不接受、不承认任何基于仲裁的裁决
四、国际社会的不同观点
部分国际学者认为,宣言作为政治性文件,其约束力应通过地区对话机制(如《南海行为准则》)实现,而非直接构成法律义务。
结论: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条约,但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补充协议,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法律约束力,是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