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增强其国家安全意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需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间谍行为、恐怖活动等。
配合反间谍工作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不得拒绝、阻挠。
保密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不得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
财产损失补偿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死亡的,依法给予补偿或抚恤优待。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教育、动员和法律约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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