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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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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及非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旅游区等可参照执行,但需提高建设标准。

二、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协同

需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同步实施,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实现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同步推进。

功能布局

- 公共厕所:

按人口密度、用地性质布局,优先考虑特殊人群需求,数量不少于城市人口总数的1%。

- 垃圾设施:包括分类堆放区、转运站等,需配套防臭、防鼠等设施,与居住区、商业区等功能区协调设置。

三、具体设置标准

公共厕所

- 采用水冲式设计,具备通风、采光、防臭等条件,男女厕位比例不小于1:1。

- 每平方公里应设置不少于3座,服务半径70-100m内需设置1座。

- 配备无障碍设施,满足残障人士需求。

垃圾收集与转运站

- 建成封闭式结构,设置分类投放区及垃圾箱,配备防臭、监控等设施。

- 转运站需与垃圾收集站协调布局,运输过程需密闭化。

四、管理规范

联建共享原则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实现联建共享、城乡共享,优化配置资源。

维护要求

设施需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卫生,确保正常运行。

五、相关标准依据

主要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同时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等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旨在通过科学规划与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居民健康与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