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及非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旅游区等可参照执行,但需提高建设标准。
二、规划与建设要求
规划协同 需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同步实施,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实现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同步推进。
功能布局
- 公共厕所: 按人口密度、用地性质布局,优先考虑特殊人群需求,数量不少于城市人口总数的1%。 - 垃圾设施
三、具体设置标准
公共厕所
- 采用水冲式设计,具备通风、采光、防臭等条件,男女厕位比例不小于1:1。
- 每平方公里应设置不少于3座,服务半径70-100m内需设置1座。
- 配备无障碍设施,满足残障人士需求。
垃圾收集与转运站
- 建成封闭式结构,设置分类投放区及垃圾箱,配备防臭、监控等设施。
- 转运站需与垃圾收集站协调布局,运输过程需密闭化。
四、管理规范
联建共享原则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实现联建共享、城乡共享,优化配置资源。
维护要求
设施需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卫生,确保正常运行。
五、相关标准依据
主要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同时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等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旨在通过科学规划与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居民健康与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