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修订内容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将消防、道路交通等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同时保留特殊行业专项法律优先适用的规定。
强化主体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1-3万元罚款;导致事故的,暂停或吊销相关资格。
严格管理要求
- 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技术、人员投入保障条款,要求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 明确新兴行业(如平台经济)的监管规则。
监管机制完善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综合监管,地方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
责任追究强化
-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停产整顿。
- 违法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关键条款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或报告;重大隐患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组织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
政府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需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及功能区需明确监管机构。
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或指定产品。
工会权益保障
工会可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事故中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意义
新法通过明确责任、严格监管和强化处罚,构建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安全治理体系,旨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与监管实践,为生产经营单位及监管部门提供了全面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