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国家确实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放条件
温度标准
当工作场所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或因高温天气导致工作环境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时,需发放高温津贴。
作业类型
适用于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内高温作业(温度≥33℃)的劳动者。
二、发放标准
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标准不同,例如:
- 湖北省:日最高气温≥35℃时,高温津贴为12元/天;
- 陕西省:室外作业人员15元/天,其他人员10元/天;
- 四川省:未明确具体数额,但强调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计算方式
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遇高温天气停止工作则暂停发放。
三、发放方式
现金发放
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如防暑饮料、药品等)替代或冲抵。
税务处理
高温津贴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要求
物品标准
提供的防暑降温物品需符合卫生标准,如凉茶、糖水等饮品需满足食品安全规定。
应急措施
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如转移至阴凉处休息、提供药品等。
五、违规后果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实物替代高温津贴或未依法发放,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且高温津贴属于可追索的工资范畴。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用人单位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