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主要实施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
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及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交通安全管理事务,包括交通秩序维护、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二、协同配合部门
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
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别承担道路规划、建设维护、车辆登记、驾驶员培训、交通安全评估、气象灾害预警等职责。
三、其他相关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及责任落实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
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培养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总结
该法明确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核心实施主体,同时强化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形成多层次、多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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