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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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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待遇标准根据工作年限和地区政策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基本政治待遇

退休金发放

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一致。

政治荣誉

保留党员、干部身份,参加党内活动,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二、生活待遇

基础补贴

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增发1-3个月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部分早期参加工作者(如1921年7月1日前)可能增发2个月。

定期生活补贴

部分地区每年发放1-2个月标准工资作为定期补贴,部分省份可能延长至3个月。

丧葬及遗属补助

- 丧葬费按40个月或20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因公牺牲/病故)。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为原则,配偶有固定收入者按差额补助。

三、其他保障

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按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发放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酌情增加。

住房保障

享受同级在职干部住房标准,跨省安置者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住房问题。

用车及生活用品

优先配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按需供应。

参观考察费

定期组织医疗、学习等活动的费用补贴。

四、经费来源

单位预算:

由原工作单位或财政列支,行政单位纳入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列支事业费,企业单位列支营业外支出。

五、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例如:

生活补贴:部分省份每年增发1-3个月工资,个别地区可能更高。

遗属补助: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烈士遗属可适当提高。

以上待遇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调整为40/20个月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