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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保护教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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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护教师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育教学权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学术自由权

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及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报酬与福利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培训与发展权

享有进修、培训及其他方式提升专业素养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

受到尊重,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教师的义务与权益保障

义务履行

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权益救济

对侵权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对打击报复行为可要求改正或赔偿。

表彰奖励机制

因教学、科研等成绩优异的教师,学校及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甚至授予荣誉称号。

社会尊重保障

全社会应尊重教师,禁止侮辱、殴打教师,违者将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特殊保障措施

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需保障教师工资、福利,禁止挪用教育经费。

职业发展:职称评定机制逐步向按教龄倾斜,公办中小学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以上条款通过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救济机制及强化社会监督,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教师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