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手机号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基本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从重处罚
- 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被出售或提供的,从重处罚。
二、具体量刑参考因素
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界定
- 情节严重: 通常指涉及信息数量大、获利多、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多次交易、涉及敏感信息等; - 情节特别严重
虚拟手机号的特殊性 若涉及虚拟手机号,需判断其"可识别性"。若虚拟号码被用于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三、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参考:
2024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谢某某等6人案中,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案例中,13名被告人因出售虚拟手机号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缓刑1-4年。
四、注意事项
单位犯罪: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获利金额与危害后果:获利数额、是否导致被害人损失或危害社会秩序等,均会影响量刑。
建议涉及此类行为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