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和录用合同在性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聘书 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出的聘任意向书,仅表示单位有聘请意向,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受聘人可接受或拒绝。
录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
二、内容侧重不同
聘书
内容简略,通常包含受聘人姓名、职务、受聘期限等基本信息,侧重表达聘请意向。
录用合同
内容全面,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
三、法律效力不同
聘书
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仅作为聘任关系的证明。
录用合同
一旦签字盖章,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签订程序不同
聘书
由单位单方面制定并发出,无需劳动者同意。
录用合同
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生效。
五、其他区别
法律地位: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民法典》保护,聘书不受法律保护。 争议解决
总结:聘书是劳动关系建立前的意向性文件,而录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协议。用人单位若希望将聘书转化为劳动合同,需补充完整必备条款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