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的具体工作内容可归纳为以下核心职责,综合多个部门职能描述整理如下:
一、环境监管与执法
现场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如企业、重点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及环保手续合规性。
污染事故处理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及整改措施监督。
法律文书执行
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并依法执行排污费征收及追缴工作。
二、污染源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及排污费核算征收,建立排污档案,并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定期核查。
污染防治设施监管
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达标排放,对异常情况及时取证处理。
重点行业专项监管
针对“三同时”项目、重点行业(如化工、印染)及饮用水源地实施专项监察,督促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服务与保障
统计与报告
编制排污统计报表、财务收支报告及年度环境质量评估报告,向上级部门及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应急管理
起草环境应急处理方案,组织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救援。
社会监督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四、其他职责
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
负责秸秆禁烧、农业生态环境监督检查等专项任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监管工作。
补充说明
环境监察大队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职能定位: 既是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污染治理的直接执行者,需突出“现场执法”与“问题处理”; 编制性质
以上内容综合了环境监察大队在环境监管、污染防控及公共服务中的核心职能,具体职责可能因地区政策及机构设置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