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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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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的具体工作内容可归纳为以下核心职责,综合多个部门职能描述整理如下:

一、环境监管与执法

现场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如企业、重点行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及环保手续合规性。

污染事故处理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及整改措施监督。

法律文书执行

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并依法执行排污费征收及追缴工作。

二、污染源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及排污费核算征收,建立排污档案,并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定期核查。

污染防治设施监管

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达标排放,对异常情况及时取证处理。

重点行业专项监管

针对“三同时”项目、重点行业(如化工、印染)及饮用水源地实施专项监察,督促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服务与保障

统计与报告

编制排污统计报表、财务收支报告及年度环境质量评估报告,向上级部门及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应急管理

起草环境应急处理方案,组织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救援。

社会监督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四、其他职责

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

负责秸秆禁烧、农业生态环境监督检查等专项任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监管工作。

补充说明

环境监察大队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职能定位:

既是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污染治理的直接执行者,需突出“现场执法”与“问题处理”;

编制性质:多数地区参照公务员管理,少数为全额事业单位,待遇存在差异。

以上内容综合了环境监察大队在环境监管、污染防控及公共服务中的核心职能,具体职责可能因地区政策及机构设置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