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备用费是电力系统中为保障电网稳定运行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电网企业提供备用容量的成本。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基本定义
系统备用费是电网企业为应对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负荷突增等)而保留的备用发电能力所收取的费用。当电网实际用电需求超过预测时,电网企业会启动备用容量,系统备用费即为此部分容量的经济补偿。
二、收费标准
容量费与需量费结合模式 - 容量费:按自备电厂容量(千伏安·月)收取,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为25元/千伏安·月;
- 需量费:按实际发电量(千瓦·月)收取,例如33元/千瓦·月。
特殊政策优惠
- 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其系统备用费可减半征收,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 甘肃省明确减免“三余”自备电厂(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系统备用费,并要求其承担国家重大水利工程等四项政府性基金。
三、政策调整与执行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甘肃省
四、其他相关费用
自备电厂需同时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四项政府性基金,但“三余”自备电厂的备用费减免后,其自发自用电量需承担这些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了宁夏、四川、甘肃三省的现行政策,反映了不同地区对能源、环保和产业发展的差异化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