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入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罪名及构成要素: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定义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客观要件
- 未取得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实施侵入或数据截收。
- 行为具有“故意性”和“违反国家规定”的性质。
法律后果
- 基本刑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情节严重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提供侵入程序、工具罪
基本定义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此类行为而为其提供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与客观要件
- 客体:国家信息网络安全。
- 客观行为:提供侵入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工具。
法律后果
-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其他相关说明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 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 “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典型案例参考
某人未经授权侵入国家科研机构计算机系统,窃取科研数据,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综合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