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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收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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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备用费的收取依据主要取决于用户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协议类型及当地政策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按约定容量收取

存在系统备用容量协议

若用户与电网公司签订了包含系统备用容量的调度协议,系统备用费按协议约定的容量(通常为用户的最高用电需求或变压器容量)与电价相乘计算。例如,用户报装容量为1000kW,电价0.02元/千瓦时,则系统备用费=1000kW×0.02元/KWh=20元/月。

未约定备用容量

若用户未与电网公司约定备用容量,则系统备用费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电网平均负荷确定。

二、按电网负荷收取

需量计费用户

对于按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系统备用费需额外计算,通常按电网负荷(如最大需量)的一定比例收取。

政策调整情况

部分地区(如广元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曾对系统备用费标准进行过调整,例如将原0.02元/千瓦时降至0.015元/千瓦时(2018年政策)或更低。

三、政策优惠范围

新能源及综合利用项目

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可能享受减免政策。例如,甘肃省自2025年4月1日起减免省内“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海南省对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免收系统备用费。

特定行业优惠

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可能享受专项政策,如新疆电解铝企业系统备用费标准低于其他行业。

四、注意事项

政策时效性:

系统备用费标准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例如2023年宁夏、新疆等地曾下调标准。

费用构成:部分用户可能还需承担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建议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模式、电网协议及当地政策,结合基本电费计费方式,综合评估系统备用费的承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