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对象 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医师、技师、护师等非卫生技术人员。
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该条款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需持证执业)等规定共同构成医疗机构合法运营的基础。
总结:
医疗机构必须确保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具备卫生技术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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