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高管任职最新规定,综合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政策,主要调整和新增内容如下:
一、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基本要求
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品行声誉、经济金融从业经历、独立性、忠实勤勉义务等。
新增条件
强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若本人或配偶存在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如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则不符合条件。
二、任职资格负面清单
明确禁止情形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需在银行业受惩戒,或近五年内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记录。
细化限制性措施
- 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董事(理事)需满5年且未再犯;
- 受行政处罚未满1年、涉嫌违法调查未结等情形暂不核准任职。
三、独立性要求
股权与授信限制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超过股权净值,或控股股东单位存在类似情形。
职责冲突规避
不得兼任可能产生职责冲突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监督管理强化
任职前审核
金融机构需在任命前向监管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履职。
持续监管机制
通过定期报告和专项检查,压实金融机构对高管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配套政策
首席合规官制度
首席合规官作为新类型高管,需具备法律知识、风险管理能力,且薪酬不低于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水平。
法规透明度提升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模糊条款,增强法制透明度。
以上规定体现了金融监管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旨在严把银行高管准入关,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