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需满足以下卫生要求:
健康证要求
所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 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疾病限制
患有以下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痢疾
- 伤寒
- 病毒性肝炎
- 活动期肺结核
-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该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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