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通常分为 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I级) -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 事故引发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或国务院认定。
重大事故(II级)
- 一次死亡10-29人,或50-9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亿元;
- 事故对城市交通、生态环境等构成严重威胁。
较大事故(III级)
- 一次死亡3-9人,或10-4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
- 事故引发交通拥堵、火灾等次生灾害,但影响范围可控。
一般事故(IV级)
- 一次死亡0-2人,或5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 事故对交通运行影响较小,无需特别处置。
二、响应启动权限
I级响应: 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国务院认定后启动; II级响应
III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IV级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市指挥部视情启动。
三、法律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政府规定,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具体分级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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