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系统的编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具体划分和管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编制(公务员编制)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如刑侦、治安、交警等)、派出机构及下属职能科、所、队等一线执法岗位。
选拔方式
通过公务员考试和警察院校联考选拔,需通过政审、体能、专业技能等严格考核,授予人民警察警号、警衔及警官证。
职责与待遇
承担预防、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等核心职责,享受公务员的工资、社保及职业发展保障。
二、事业编制
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公安机关下属的警察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单位(如公安医院)等非一线岗位。
选拔方式
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侧重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但编制性质为事业编,不授予警衔。
待遇差异
工资、社保等保障与行政编存在差异,通常低于行政编。
三、合同制辅警
性质与待遇
属于非人民警察身份,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公安机关,从事辅助性、临时性警务工作(如巡逻、文书整理、信息录入等)。
法律地位
不具备执法权,薪资待遇低于警察,合同到期可续签或终止。
补充说明
编制差异原因: 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划分源于职能差异,行政编直接参与执法,事业编多支持保障工作。 管理机制
特别说明:部分地区可能通过特殊渠道招聘的“事业编警察”实际为辅警或后勤人员,这类人员不具备执法权。建议求职时关注具体岗位性质及招聘公告中的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