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不是城管部门,而是隶属于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能与城管部门有明确区分,具体如下:
一、核心职能
法规执行与监督检查
依法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治理监管
- 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现场监察,督促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 对工业、农业、第三产业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污染事故处理
负责工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
排污费与监测管理
- 组织征收排污费、监测费,开展采样、化验及报告工作。
- 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饮用水保护工作。
二、与城管的区别
隶属关系不同
环境监察大队属于生态环境局,而城管部门属于城市管理部门,两者分属不同行政系统。
职能定位不同
- 环境监察大队侧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 城管部门则侧重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如市容维护、市政设施管理等。
法律依据不同
环境监察依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城管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城市管理相关法规。
三、编制与待遇
环境监察大队通常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而城管部门多为行政执法机构(公务员编制),两者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存在差异。
综上,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是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的机构,与城管部门职能独立、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