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国家民政部
负责全国民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包括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民政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省民政厅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工作,执行国家民政政策,制定和实施本省的民政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市民政局
负责本市(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的民政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级民政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的民政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县民政局
负责本县(县级市、自治县、旗)的民政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民政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县的民政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此外,从微观层面来看,各级民政部门还设有不同的内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如低保、五保、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社会福利等部门,以及敬老院、基政办、双拥办、殡仪所、救助站等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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